与法同行
这些妇女权益你该懂
发布时间:2016-11-14 11:44:42 来源:
●曹彦 杨善松
俗话说,婚姻如喝水,冷暖自知。当婚姻duang一声破裂,已无法成为自己停泊的港湾时,女性同胞该如何勇敢面对现实,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呢?除了遭遇家暴时要采取勇于报警、及时就医、保存证据等必要的维权手段外,对保护妇女权益的其他法律规定也要了如指掌,“武装”自己。
案例1 妻子做人流不满半年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
小杨与小刘经人介绍相识,一个月后两人闪婚。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,加上性格不合,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。小杨称,妻子不仅把夫妻之间发生的小摩擦告知她的父亲,且怀疑自己与别的女性有不正当关系,以致夫妻矛盾不断加深,两人现已分居7个多月,遂请求法院为他解除这场没有感情、没有信任的婚姻。
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小刘提出其于2014年3月终止妊娠的事实,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病历记录。法院查证属实后,认为小刘终止妊娠不满六个月,故依法裁定驳回小杨的离婚诉讼请求。
法律知识:《婚姻法》第三十四条对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作出了限制性规定,即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此外,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四十五条也作出了相同规定。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,是考虑到女方调养恢复健康和胎儿或婴儿抚育的需要。
案例2 丈夫抢“三代单传”儿子 法院判归已结扎妻子
小郭和小李在2004年认识后同居生活,并生育了子女。2010年3月,双方到大埔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。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,特别是在照顾老人和小孩问题上,小郭与妻子小李经常相互指责。2012年8月,小李和婆婆因生活琐事起争执后,夫妻俩再次爆发矛盾,以致大打出手,经村干部调解未果,小李离家外出深圳做工,双方开始分居生活,互不联系。小郭认为妻子毫无家庭观念,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,遂在分居一年后向大埔法院起诉离婚。
法庭上,夫妻俩对离婚没有异议,但对儿子的监护权展开了争夺战。小郭认为,儿子是郭家三代单传,坚持要求抚养儿子,自己还会当庭补偿给女方8000元。但小李对丈夫的“安排”不以为然,提出自己在结婚登记的第二天就做了结扎绝育手术,已无生育能力,要求抚养儿子和其中一个女儿。双方对男孩的抚养权,争得面红耳赤,各不相让。
法院对双方存在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给予批评教育,考虑到小李已经实施绝育手术,丧失了生育能力,也具备抚养子女的相关条件,法院遂支持了小李的请求。
法律知识: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五十条规定:离婚时,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,处理子女抚养问题,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,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。此外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规定: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,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,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,可予优先考虑。
案例3 生活困难又遭离婚 要求丈夫资助获支持
阿海和阿红经人介绍认识,并于2008年在五华县民政局登记结了婚。婚后不久,两人生下男孩小飞,2013年再生下一个男孩小宇。然而,阿海和阿红的婚姻生活并不幸福,双方都是80后,彼此谦让包容较少,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,两人开始分居。
不想继续痛苦的阿海于2014年5月向五华法院起诉要求与阿红离婚。庭审中,阿红同意离婚,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、两个小孩的抚养权的分配,以及自己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等问题提出意见。阿红特别指出,自己婚后所有收入都用于家庭开支,离婚后居无定所,且娘家也无法提供住房,再加上遭遇车祸,暂时没有经济来源,故要求男方在住房和经济方面给予其适当帮助。
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阿海与阿红虽结婚时间较长,但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引发矛盾,且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,故离婚予以支持。对于婚生的两个小孩,小飞在阿海身边生活已成习惯,小宇尚未满二周岁,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,小飞应由阿海抚养、小宇由阿红抚养为宜。考虑到阿红抚养年幼小孩,生活相对困难,阿海应适当给予帮助,结合实际情况,数额掌握在18000元为宜。
宣判后,阿红不服,向法院提起上诉。目前该案仍在二审中。
法律知识: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,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,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。现实生活中,一些妇女因为自己没有经济收入,害怕离婚后无依无靠,故不敢接受离婚的事实。其实,根据法律规定,经济困难的女性可在离婚时要求男方给予一定的生活困难,或是在住房上给予照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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